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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李锦丽赵敏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赵敏珉,李锦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2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艺大厦1、2楼。代表人:张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新、唐孝柯,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敏珉,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锦丽,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赵敏珉、李锦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