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方自忠与杨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自忠,杨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114号原告:方自忠,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杨满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自忠与被告杨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自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由原���负担。审 判 长 袁华伟审 判 员 袁 伟人民陪审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