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道洲、张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洲,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刘道洲,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张志勇,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刘道洲与张志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2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勇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道洲,申请执行人刘道洲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志勇应履行的人民币4.12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明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