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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天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天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2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天华,男,1977年6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横峰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辩护人徐纪强,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天华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天华及辩护人徐纪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范天华与“龙某1”等人商定,由“龙某1”安排“代聊”发布微信招嫖信息,被告人范天华联系卖淫女,再由“龙某1”安排“大姐”具体负责卖淫时间、地点的联系。卖淫每次收取嫖资400元,卖淫女得150元,范天华得70元,“龙某1”等人得180元。2016年9月14日,范天华安排卖淫女高某,4入住新昌宾馆8315房间,此后向俞某等人提供性服务赚取嫖资,至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卖淫24人次。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范天华又安排龙某2入住新昌宾馆8317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至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共计向石某等人卖淫3人次。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范天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范天华非法获利人民币1820元。同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范天华处扣押人民币25800元,工商银行卡(卡号62×××83黄色)、(卡号62×××94蓝色)各一张;金色iPhone6Plus手机、金色iPhone6s手机、金色OPPO手机各1只。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天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俞某、高某,4、龙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检查笔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记录查询,手机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银行ATM机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回证、执行回执,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天华利用微信等方式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天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多次介绍卖淫,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天华系初犯,坦白,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已退缴全部赃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天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新昌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金色iPhone6Plus手机、金色iPhone6s手机各一只,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被告人范天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强审 判 员  陈祥敏人民陪审员  王正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蓓蓓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