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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巴公支行与刘爱林闫俊苗信用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巴公支行,刘爱林,闫俊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巴公支行。负责人:金楠,任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林,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俊苗,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巴公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刘爱林,闫俊苗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7)晋05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晋城巴公支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巴公支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巴公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 张 剑审判员 :郭红洁审判员 : 张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莉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