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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海宇、姚文等与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宇,姚文,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828号原告:许海宇,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姚文,女,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中山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所地蒙自市银河路同德商业文化中心A栋13号。负责人:郑利洪,系该分行行长。原告许海宇、姚文与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许海宇、姚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许海宇、姚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宇、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8886元,减半收取计9443元,由原告许海宇、姚文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长 普 艳审判员 王 义审判员 许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