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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忙生与张少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忙生,张少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342号原告:张忙生,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汉,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珊珊,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少言,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原告张忙生与被告张少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忙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忙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忙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忙生负担。审 判 长  李华军审 判 员  杨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明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