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皓翔诉长沙市天心区世纪之星幼儿园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皓翔,长沙市天心区世纪之星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杨皓翔,男,。法定代理人廖彩红。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世纪之星幼儿园,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社区友谊别墅区**栋。法定代表人高艳春。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杨皓翔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受理费645元,执行费810元,合计614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世纪之星幼儿园的银行账户存款614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