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文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1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文龙,曾用名郑大承,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2010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9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文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郑文龙去到本区沙湾镇翠园西一街十五座二梯口,使用作案工具以撬锁的方式盗去被害人梁某停放于该处的台铃TDT938Z-14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75元),后在逃离过程中被人赃并获。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文龙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文龙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报案陈述,辨认材料,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龙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文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文龙有前科劣迹,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文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T字批一把,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