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5号。代表人:王欣,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温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永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总经理。被执行人: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温陈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志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 判 员 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