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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长宁县人民法院与何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565号被执行人何兵,男,生于1975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长宁镇坪上村寨子组4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5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在执行被执行人何兵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兵家庭经济困难,缴纳了罚金350元,另1650元未执行。被执行人承诺2018年春节前支付1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