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0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顾峥嵘与陈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峥嵘,陈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277号原告:顾峥嵘,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陈健,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顾峥嵘诉被告陈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顾峥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峥嵘撤诉。案件受理费4,569元,减半收取2,284.50元,由原告顾峥嵘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