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冀0921执232号被执行人:李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建罚金一案中,未发现有被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