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亿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亿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201号原告赤峰亿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化肥街北侧规划路东57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女,1994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公司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荷风水岸1期1号楼1单元1114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1964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物业经理,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解四段路北金百合小区**号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8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司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A座7楼7号。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亿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亿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亿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