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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克宝与张朋安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赵克宝,1982年12月25日生,男,住镇安县。被执行人张朋安,1973年2月28日生,男,住镇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克宝与被执行人张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5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朋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克宝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325.00元,合计6325.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5.00元、申请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6350.00元给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1025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