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国平诉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平,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莉,局长。委托代理人裘颖,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春潮,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平因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行初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9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区规土局)收到张国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沪闵规土(2015)出让合同第23号《新建XX镇XX路XX块XX、XX地块》出让合同”的政府信息。2016年10月10日,闵行区规土局作出闵规土信(2016)第467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张国平将延期至2016年11月2日前予以答复。2016年10月31日闵行区规土局作出编号为闵规土信(2016)第467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张国平要求获取的信息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规定,向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查询,联系电话:96****,办公地址:XX路XX号XX楼,邮编:201100。便民告知张国平要求获取的沪闵规土(2015)出让合同第23号相关信息已在闵行区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如张国平需要请从网站首页-信息检索(信息公开目录)-业务类一栏中查询获取。张国平不服该告知书,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闵行区规土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责令闵行区规土局重新作出答复。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闵行区规土局负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亦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张国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特定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房地产登记资料,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向有关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故闵行区规土局所作的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闵行区规土局收到张国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送达张国平,符合法定程序。此外,闵行区规土局在被诉告知书中告知张国平直接获取其申请公开信息的其他途径,并举证证明通过该途径确实能够查询获取相应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体现了闵行区规土局对便民、及时原则的遵循,并无不当。综上,张国平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张国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交25元),由张国平负担。原审判决后,张国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房屋被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商盗拆,侵权人是被上诉人闵行区规土局,闵行区公安局刑事立案后不破案。现系争土地上已盖起了楼房。原审判决与被上诉人同流合污,错误判决,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闵行区规土局则表示,其按规定对张国平作出了告知,原审判决是正确的。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均规定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上诉人张国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系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该文件属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并作为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系不动产登记信息,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信息范围及查阅、获取方式等已有明确规定,故根据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规定,张国平所申请公开的系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由其向有关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闵行区规土局据此所作的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同时经审查,被诉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对张国平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张国平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国平负担,本院准许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峰代理审判员 宁 博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