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洪洲与俞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洪洲,俞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183号原告俞洪洲,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杭州萧山楼塔镇俞洪洲水暖商行业主。被告俞忠云,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洪洲诉被告俞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洪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洪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俞洪洲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