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李玉军、王金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军,王金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883号申请人:李玉军,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金前,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李玉军与被申请人王金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玉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金前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保全金额1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金前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限额15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