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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钟某申请支付令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某,韩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924民督1号申请人:钟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繁峙县人。被申请人:韩某,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繁峙县人。申请人钟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钟某欠款人民币14万元,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17年5月19日前韩某归还借款5万元,剩余9万元于2017年12月底全部还清。但直到现在被申请人只归还了申请人2万元,剩余3万元至今未还,申请人据此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韩某按约归还借款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钟某现金3万元。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韩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