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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楚伟锋伪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伟锋

案由

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1刑初564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楚伟锋,男,生于1981年5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禹州市。因涉嫌伪证犯罪,2016年8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伟锋犯伪证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伟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楚伟锋在审判机关审理张麦仓(已判刑)强奸案件过程中,为使张麦仓逃避法律追究,受他人指使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证言。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伟锋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伟锋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楚伟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楚伟锋在审判机关审理张麦仓(已判刑)强奸案件过程中,为使张麦仓逃避法律追究,受他人指使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证言。上述事实,被告人楚伟锋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楚伟锋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楚伟锋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楚伟锋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