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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异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德水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水,中铁财富担保有限公司,朱海涛,中铁传媒有限公司,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异11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韩德水,男,汉族,1941年9月17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教育学校退休教师,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中铁财富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铁财富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19-058。法定代表人:丁艺伟。被申请追加人:朱海涛,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追加人:中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1号中车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邓晓溪,总经理。被申请追加人: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8号1号楼17B。法定代表人:徐紫金,总经理。被申请追加人:唐宇,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韩德水与中铁财富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财富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德水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朱海涛、中铁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传媒公司)、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城公司)、唐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韩德水称,我与中铁财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海民(商)初字第45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中铁财富公司未能按照判决内容自行履行支付义务。经法院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通过工商调查得知朱海涛、中铁传媒公司、金茂城公司、唐宇为中铁财富公司的股东,注册时股东共计认缴资本8000万并未按承诺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追加朱海涛、中铁传媒公司、金茂城公司、唐宇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查明,韩德水与中铁财富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45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财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德水投资款本金三十万元;二、驳回原告韩德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中铁财富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韩德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铁财富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京0108执字第12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2012年7月12日,中铁财富担保股份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中铁财富担保股份公司章程》显示:公司股份总数10000万股,每股金额为1元,发起人为唐宇、中铁传媒公司、金茂城公司;唐宇认购股份2500万股,设立时实缴首次货币出资2000万元,剩余出资额应在2014年7月10日前缴足;中铁传媒公司认购股份500万股,出资应在2014年7月10日前缴足;金茂城公司认购股份7000万股,出资应在2014年7月10日前缴足。2014年11月10日,中铁财富担保股份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将原名称变更为中铁财富公司,同时,申请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23日《中铁财富公司章程》显示,金茂城公司、唐宇、中铁传媒公司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中铁财富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金茂城公司认缴7000万元,唐宇认缴2500万元,中铁传媒公司认缴5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62年7月10日。另据《中铁财富担保股份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记载,全体股东于2014年11月25日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中铁财富公司,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2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中铁财富担保股份公司名称变更为中铁财富公司。2015年1月26日,中铁财富公司召开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新股东朱海涛,唐宇退出股东会,唐宇将其持有的出资2500万元转让给朱海涛;当日唐宇与朱海涛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于当日修订的《中铁财富公司章程》显示,朱海涛认缴出资25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62年7月10日,中铁传媒公司和金茂城公司的认缴出资金额和时间不变;同日,中铁财富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将股东变更为金茂城公司、中铁传媒公司、朱海涛。2015年5月12日,中铁财富公司召开第四届第二次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中铁传媒公司退出股东会,中铁传媒公司将其持有的出资500万元转让给朱海涛;同日,中铁财富公司召开第四届第三次股东会,形成决议:由朱海涛与金茂城公司组成新的股东会,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朱海涛出资3000万元、金茂城公司出资7000万元;当日,中铁传媒公司与朱海涛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据2015年5月10日修订的《中铁财富公司章程》显示,朱海涛认缴出资3000万元,金茂城公司认缴出资7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62年7月10日。中铁财富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了股东变更登记,将股东变更为金茂城公司、朱海涛。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铁财富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注册成立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当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中铁传媒公司、金茂城公司、唐宇作为中铁财富公司的发起人,除首期出资外,剩余部分应当在2014年7月10日前将认购股份的出资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中铁财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铁财富公司于2014年11月23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将原2014年7月10日的认购股份出资期限修改为2062年7月10日的认缴出资期限,该事实表明中铁财富公司的发起人唐宇、中铁传媒公司和金茂城公司并未在原认购股份出资期限内补足出资,而是通过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后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推迟出资时间,唐宇、中铁传媒公司又在此情况下转让股份给朱海涛,唐宇、中铁传媒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和金茂城公司依法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均属于逃避自身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缺乏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韩德水申请追加唐宇、中铁传媒公司和金茂城公司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其追加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朱海涛作为受让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尚未届满,故韩德水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朱海涛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韩德水如认为朱海涛作为受让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则需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主张。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中铁传媒有限公司、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宇为执行依据是(2015)海民(商)初字第45207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中铁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尚未缴纳五百万元出资范围内,向韩德水履行本案的清偿义务;三、唐宇在其尚未缴纳五百万元出资范围内,向韩德水履行本案的清偿义务;四、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其尚未缴纳七千万元出资范围内,向韩德水履行本案的清偿义务;五、中铁传媒有限公司对本裁定第三项中唐宇的清偿义务及本裁定第四项中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唐宇对本裁定第二项中中铁传媒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及本裁定第四项中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对本裁定第二项中中铁传媒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及本裁定第三项中唐宇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韩德水要求追加朱海涛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张 旸审 判 员  潘亮洁代理审判员  朱卉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佳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