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洪国、赵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国,赵丙东,陈秀兰,王文东,沈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00号申请人:李洪国。被申请人:赵丙东。被申请人:陈秀兰。被申请人:王文东。被申请人:沈立军。原告李洪国与被告赵丙东、陈秀兰、王文东、沈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洪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丙东、陈秀兰、王文东、沈立军名下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洪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丙东、陈秀兰、王文东、沈立军名下银行帐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