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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玉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23号罪犯马玉海,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顺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玉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宣判后,马玉海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对马玉海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玉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29日12时许,马玉海因不满姬某某崔其还钱,以还钱为借口,将姬某某带到马玉海姐姐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的住处,捆绑、殴打姬某某,时间长达六个小时,至下午6时许,张某赶到解救姬某某,马玉海又以将被害人扔进大西洋相威胁抢劫姬某某20000欧元,折合人民币206000元。2016年11月8日缴纳罚金100000元。罪犯马玉海服刑期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6月、2015年8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般、一般、优秀、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玉海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达到1062元,超出消费限额,且赃款未退,未能消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