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黎兵、莫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兵,莫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黎兵,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莫彩云,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黎兵与被执行人莫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莫彩云应履行的义务为:“被告莫彩云返还原告黎兵借款31900元”。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00号,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900元,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又于20147年7月27日经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桂1226执恢44号,申请执行标的依旧为人民币3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