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尉迟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尉迟国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920号原告刘春生。委托代理人褚红臣,男,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迟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与被告尉迟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计5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佰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