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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尉迟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尉迟国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920号原告刘春生。委托代理人褚红臣,男,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迟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与被告尉迟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计5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佰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