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钟才钦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才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才钦,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阳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租住阳江市江城区,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才钦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才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8时左右,被告人钟才钦以给被害人郝某1介绍工作为由,将郝某1带到其租住的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龙舟路出租屋二楼房间里,之后钟才钦将郝某1推到在床上,用左手按住郝某1的胸部及右手,用右手强行将郝某1的裤子脱开,用手指插入郝某1的阴道里,导致郝某1的阴部、下腹部轻微受伤。后郝某1将钟才钦推开到卫生间里穿裤,钟才钦乘此机会将郝某1手提包里的1300元偷走,随后郝某1出到出租屋外面时发现手提包内的1300元被盗,遂报警。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躲藏在出租屋楼顶的钟才钦抓获,并当场缴获其盗窃郝某1的1300元人民币。破案后,缴获的1300元已发还被害人郝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才钦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钟才钦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郝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文书、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才钦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才钦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才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雅婷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玥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