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旭东、肖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张旭东,肖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933号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何德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呈,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旭东,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肖洪,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东、肖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斯特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魏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丁姣娅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