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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执行谢村黄酒经营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被执行人,谢村黄酒经营部。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持(2016)陕0723行审字46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村黄酒经营部缴纳生活垃圾费一案,执行标的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直接缴纳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员  汤书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