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8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静,俞峻,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陈贺英,宋运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8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静,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俞峻,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贺英。被执行人:陈贺英,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宋运娣,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浙0822执82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运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别克牌轿车一辆。在此后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该车进行了扣押,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拍卖。2017年7月23日,买受人李绅财(公民身份号码:)以16000元(壹万陆仟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运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别克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