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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红文、卢新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红文,卢新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邓红文,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卢新权,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红文与被执行人卢新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卢新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新权履行(2017)浙0522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新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新权存款9943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