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高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44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刘晓芸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晓玲、人民陪审员马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晓芸审 判 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