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农牧业生产资料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农牧业生产资料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74号申请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388号16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被申请人西藏农牧业生产资料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农牧业生产资料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农牧业生产资料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