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展吾与刘彩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展吾,刘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90号申请人朱展吾,男,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被申请人刘彩利,女,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展吾诉被申请人刘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展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彩利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2号保利心语花园一区17座2402号的房地产或其等同450000元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展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彩利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2号保利心语花园一区17座2402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舒湘平审 判 员 谭灵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秦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