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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喜宏与被申请人王晓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喜宏,王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49号申请人:范喜宏,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晓华,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范喜宏与被申请人王晓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晓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汇金支行的工资账户(帐号621799261004*******),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号9004****)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