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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景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景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特51号申请人:李景浩,男,汉族,2008年11月21日出生,住西华县。法定代理人:李德新,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系申请人李景浩之祖父。申请人李景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景浩称,申请人李景浩与被申请人王秋月系母子关系,申请人李景浩的父亲李兵与被申请人王秋月于2007年阴历10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4月6日补办结婚证。于2008年11月21日生育李景浩。2009年10月1日,李兵因车祸死亡。2010年6月份,被申请人王秋月以外出���工为由,离家出走,申请人家属多次寻找,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达7年多。李景浩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秋月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秋月,女,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行政村,系申请人李景浩的母亲。王秋月的丈夫李兵于2008年10月1日因车祸身亡,王秋月于2010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景浩申请宣告王秋月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在《工人日报》上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秋月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王秋月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景浩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王秋月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秋月为失踪人。指定李德新为失踪人王秋月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运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欣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