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季海曼与殷开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海曼,殷开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季海曼,女,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殷开珊,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季海曼与被告殷开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290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殷开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1835.2元。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季海曼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1民初2909号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