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刘某1,郭某某,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47年8月8日出生,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50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某1,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53年6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某2,女,1979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某等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位于遂川县城某某大道XX号房产一栋。因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债务,现本院决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某1、郭某某位于遂川县泉江镇某某大道XX号房产一栋(房产证号00××61、00××62、00××63;共有人:刘某3;土地证号:遂国用200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