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邓小宝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小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60号罪犯邓小宝,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99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小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责令邓小宝连带他人退赔被害人12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邓小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1月,邓小宝伙同他人持刀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抢劫,劫取现金1000元、手机(价值260元)和银行卡后,持刀威胁李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从卡内取出41500元。已查获41300元现金发还被害人。同伙家属退赔260元。罪犯邓小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上下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小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