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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俞贤俊与周增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贤俊,周增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333号原告:俞贤俊,男,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周增科,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贤俊诉被告周增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贤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贤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贤俊负担。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