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邢须英与将书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须英,将书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264号原告:邢须英,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将书兰,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邢须英与被告将书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邢须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须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邢须英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芦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