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金灿与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灿,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811号原告:林金灿,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洁、吴秀东,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中芸洲,组织机构代码61187170-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叶江娴,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金灿与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林金灿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金灿以拟与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金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弘亮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