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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抗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学礼、韩江红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学礼,韩江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豫民抗59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李学礼,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韩江红,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申诉人李学礼因与申诉人韩江红合伙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47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