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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柳加桂、柳珍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特4号申请人:柳加桂,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申请人:柳珍娇,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申请人:汤坤华,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申请人柳加桂、柳珍娇与被申请人汤坤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柳加桂、柳珍娇称,柳加桂与柳珍娇系夫妻关系,生育婚生子柳松源。柳松源与汤坤华于2011年相识并于同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汤坤华怀有身孕,柳松源于2012年6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汤坤华于2012年5月6日在东山县医院生育非婚生女儿柳鑫珠。因汤坤华没有经济能力,无法抚养照顾非婚生女儿柳鑫珠,柳加桂、柳珍娇作为柳鑫珠的祖父母愿意抚养柳鑫珠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经柳加桂、柳珍娇与汤坤华双方协商一致,柳加桂、柳珍娇同意作为非婚生女儿柳鑫珠的法定监护人抚养照顾柳鑫珠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汤坤华辩称,柳加桂、柳珍娇所述属实,作为柳鑫珠的母亲,现在因为自已身体原因,没有经济能力,没有办法照料非婚生女儿柳鑫珠,柳加桂、柳珍娇作为柳鑫珠的祖父母,可以照顾好柳鑫珠,同意柳鑫珠由柳加桂、柳珍娇监护,与他们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柳鑫珠,女,2012年5月6日出生。柳加桂、柳珍娇系柳鑫珠的祖父母,因柳鑫珠的父亲柳松源因交通事故死亡,母亲汤坤华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柳加桂、柳珍娇申请撤销汤坤华作为柳鑫珠监护人资格,指定柳加桂、柳珍娇作为柳鑫珠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未成年人柳鑫珠的母亲汤坤华,没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抚养、监护非婚生女柳鑫珠。柳加桂、柳珍娇作为柳鑫珠的祖父母有固定的住所及稳定的收入,可以给柳鑫珠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对于柳加桂、柳珍娇撤销监护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汤坤华为柳鑫珠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柳加桂、柳珍娇为柳鑫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才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