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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永波与赵桂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波,赵桂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318号原告:刘永波,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以强,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桂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波诉被告赵桂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永波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