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29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291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袁启栋,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明,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帆,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回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硕,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袁启栋与被申请人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29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杨帆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行宫东大街南侧,高压走廊西侧上上城青年社区10-2-1702号房屋。袁启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查认为,袁启栋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帆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行宫东大街南侧,高压走廊西侧上上城青年社区10-2-17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亚光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人民陪审员 赵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