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明维与吴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维,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070号原告:王明维,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辉县。现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王一钦,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杰,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对原告王明维与被告吴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525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有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的“(2016)豫1525民初3070号”补正为“(2017)豫1525民初3070号”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