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湘、张庆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湘,张庆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湘,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庆根,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湘、张庆根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湘、张庆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湘、张庆根、周某(在逃)于2015年共同出资(每人200元)购买了一张农业银行卡,预谋用于收支诈骗所得钱款。后被告人王湘、张庆根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分别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宠物猴的信息,在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汇款后,将其微信号拉黑,以此手段实施诈骗活动。2016年1月4日,被告人王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宠物猴信息后,使用微信号骗取居住地为重庆市南岸区的被害人皮某信任,在其朋友郭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000元买猴款后,王湘将其微信拉黑,并将所骗钱款转账至微信,通过农业银行卡提现,所骗钱款已被挥霍。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张庆根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宠物猴信息后,使用微信骗取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的被害人杨某信任,在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5680元买猴款后,张庆根将其微信拉黑,并将所骗钱款转账至微信,王湘通过农业银行卡将所骗钱款提现并收取分成,所骗钱款已被挥霍。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张庆根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宠物猴信息后,使用微信骗取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的被害人刘某信任,在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500元买猴款后,张庆根将其微信拉黑,并将所骗欠款转至微信,王湘通过农业银行将所骗钱款提现并收取分成,所骗钱款均已被挥霍。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张庆根在网络上发布虚假销售宠物猴信息后,使用微信骗取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的被害人曾某信任,在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000元买猴款后,张庆根将其微信拉黑,并将所骗钱款转至周某(在逃)的微信,所骗钱款已被挥霍。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湘、张庆根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曾某、皮某、刘某、杨某陈述、证人郭某证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解回证明书、破案经过、人口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流水、交易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光盘一张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湘、张庆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湘、张庆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湘、张庆根、周某(在逃)于2015年共同出资(每人200元)购买了一张农业银行卡,预谋用于收支诈骗所得钱款。后被告人王湘、张庆根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分别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宠物猴的信息,在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汇款后,将其微信号拉黑,以此手段实施诈骗活动。2016年1月4日,被告人王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宠物猴信息后,使用微信骗取居住地为重庆市南岸区的被害人皮某信任,在其朋友郭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000元买猴款后,王湘将其微信拉黑,并将所骗钱款转账至微信,通过卡号为农业银行卡提现,所骗钱款已被挥霍。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张庆根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宠物猴信息后,使用微信骗取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的被害人杨某信任,在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5680元买猴款后,张庆根将其微信拉黑,并将所骗钱款转账至微信,王湘通过农业银行卡将所骗钱款提现并收取分成人民币568元。所骗钱款已被挥霍。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张庆根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宠物猴信息后,使用微信骗取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的被害人刘某信任,在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500元买猴款后,张庆根将其微信拉黑,并将所骗欠款转至微信,王湘通过农业银行将所骗钱款提现并收取分成人民币350元。所骗钱款均已被挥霍。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张庆根在网络上发布虚假销售宠物猴信息后,使用微信骗取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的被害人曾某信任,在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000元买猴款后,张庆根将其微信拉黑,并将所骗钱款转至周某(在逃)的微信。所骗钱款已被挥霍。综上,被告人王湘诈骗作案三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180元。被告人张庆根诈骗作案四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318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湘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被告人张庆根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湘、张庆根供述承认,并有公诉机关提举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湘、张庆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湘、张庆根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湘、张庆根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视本案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3日起自2018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庆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自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湘、张庆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1180元,其中退赔被害人皮某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68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500元。责令被告人张庆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东华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曲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