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执民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碧湖支行、吴晓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碧湖支行,吴晓建,郑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丽莲执民字第19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碧湖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大众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609932545。法定代表人陈川华。被执行人吴晓建,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郑金林,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碧湖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丽莲碧商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晓建、郑金林在(2010)丽莲执民字第19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晓建、郑金林银行存款人民币29668.7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