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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朱民初字第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于香美与张立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香美,张立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朱民初字第510号之二原告:于香美,女,195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丽,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翔,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成,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蓉花路2278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1027498P。主要负责人:张克国,经理。原告于香美与被告张立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香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香美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香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于香美负担。审 判 长  张宏立人民陪审员  张金成人民陪审员  齐寿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