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刑更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罪犯李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刑更63号罪犯李涛,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景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涛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西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10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4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地审 判 员 喻 莉人民陪审员 玉扁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剑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